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常州市河北商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河北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在江苏省常州市投资兴办、经常州地区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引导会员单位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团结、互助、发展、和谐”为基本宗旨。以服务企业为基础,以促进常州、河北两地经贸合作为目标,更好地团结在常州的冀商企业家,在学习、交流中进一步提升企业素质,进一步创新、拓展发展思路,进一步提升在常冀商企业的竞争实力,进一步学习、研究、推广在常冀商的成功之道,以吸引海内外冀商来常投资兴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常州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常州市工商业联合会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组织会员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立足常州,为冀商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服务在常和将赴常发展的河北各地区的经济组织、服务组织及个人。客观、公正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情况、问题、意见和合理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政府做好河北驻常州工商企业的管理;接受政府领导,加强与本地企业及社会各界的合作交流,促进河北各地区与常州当地经济贸易、科技、文化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为河北各地区与常州的进一步发展发挥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并将在商务、就业、资讯、培训、创业支持、资助等方面为河北商会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
(三)宣传河北的人文历史、旅游名胜等,大力弘扬冀商在常州地区乃至全国全球的贡献、作用,努力树立团结互助、开放包容、责任创新的新时代冀商形象,树立冀商在社会大众中良好的口碑,为促进常州地区的和谐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四)协调在常州市的冀商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协助政府做好冀商企业的自我管理。
(五)加强会员之间的学习和交流,组织会员开展业务研讨和培训活动,开展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横向联谊活动,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加强会员之间的互助、合作和团结,在会员中弘扬“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的良好道德风尚,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公益活动。
(六)积极开展对内对外的交流,积极开展招商,为常州经济服务。
(七)建立服务机制、创办商会网站。积极为会员提供创业辅导、投资融资、人才培训、科技创新等方面的信息服务和咨询服务。
(八)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在冀商中开展争当依法经营的道德模范,争做科学发展的先进企业,树立冀商企业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形象。
(九)积极参加常州市工商联组织的活动,完成常州市工商联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凡经常州地区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由河北籍人士投资设立的企业,经申请、考察和批准后,均可参加本会。本团体的会员为团体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常州地区有关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
(四)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商德商风良好、诚实守法经营;
(五)由会员推荐。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接受会员服务部、秘书处联合考察;
(三)秘书处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商会秘书处审核并发给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 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 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帮助发展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未按规定时间缴纳会费(因特殊情况提出申请经允许除外)或不参加商会活动即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万元;
(二)监事长单位/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万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5万元;
(四)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
(五)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
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
于总票数的1/2(等额选举不低于1/2;差额选举不低于1/3。);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的30%。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理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五)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十二)根据需要聘请名誉会长;
(十三)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或者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本团体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本团体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
(五)提名聘请名誉会长、荣誉会长、顾问人选;
(六)处理本会日常重要事宜。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议;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五)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会
第三十六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监事的任期为五年,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数据,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有权向商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的查询,商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